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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为24.9公吨。但备货时发现我方生产企业的标准包装重量均为每箱20千克,由于装运期已临近,于是该公司便擅自改交每箱20千克,总箱数仍然为1500箱,此批货实际装了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要对进口商征收罚款。进口商要求我方对该笔罚款进行补偿。最后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公吨收款,余下的5.1公吨等于白送给了客户。请你分析一下我方的失误在哪里,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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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属于_________。

A. 人畜共患病
B. 人的传染病
C. 偶蹄类动物传染病

正常情况下,胸腔内压________大气压。

A. 大小
B. 小于
C. 等于

我内地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条件为:铸铁井盖5000吨,分十批装运,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同时规定签约后10日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第一批货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25万元),买方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一方承担损失。我方签约后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外商,货样生产出来后即让外商来验货,但外商借口业务繁忙,一拖再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就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我商检部门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光洁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封存样品,并要求买方立即前来验货。外商接到通知后,不但不来验货,反而称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卖方这才意识到,外商是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请问:该案例中的出口商犯了哪些错误?就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谈谈你的感受。

根据《UCP600》规定,数量的“约”或“大约”应理解为()。

A. 3%
B. 5%
C. 10%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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