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者,女性,31岁,汉族,大学文化,国家机关公务员,未婚。求助者自述:大约从上初中开始,看见男孩子就脸红,紧张,不知说什么好。上高中时,暗恋年轻的男语文老师,见到该老师,尤其紧张,害怕与该老师的眼神接触,后来语文成绩也下降了许多。上中学和大学时,都有男同学明确地表示喜欢自己,但都因为紧张、害怕而不敢交往。工作后这种情况更为严重,见了年轻的异性就紧张、害怕,很少参加单位集体活动。近几年来,不断有人为我介绍男朋友,一般情况是不见,实在推托不了,勉强见了也往往是弄得别人很尴尬。近半年来甚至见了人都觉得害怕,很少与人交往,下班后就是自己在家中看书、看电视。吃不好,睡不香,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容易急躁,遇到一点小事就爱发脾气。自己也对这种状况不满,多次想来咨询,但又害怕见咨询师,在父母的再三鼓励下,自己前来就诊。咨询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求助者从小性格较内向,听话,在大人眼中是个乖孩子。但父母要求较严格,除了对学习要求很严,还很在意她与男孩子的交往,偶尔有男同学打电话来,总是盘问半天,事实上她与男孩子的交往并不多。上小学前有个夏天,父母带她回老家,一次在与堂哥、堂弟的玩耍中,堂弟要求看看她与男孩子有什么不同,她不知为什么就同意了,结果她让堂哥、堂弟看了自己的下身,自己也看了他们的外生殖器,甚至还好奇地互相摸了摸。当天晚上母亲知道了,责备她怎么那么坏,还狠狠地打了她的屁股。这件事后来她就忘了。初中有一次上生理卫生课,不知为什么突然想起此事,觉得自己不纯洁、下流、很坏。从此经常想此事,害怕别人知道。工作后,上述症状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以至于最后连同性都害怕了。这种担心与害怕严重地影响了工作和生活,经常出差错,工作岗位调整了多次,领导很有意见,多次批评过她。本意上也愿意与他人交往,可就是害怕他人知道小时候那件事,所以就特别害怕与他人的目光接触,害怕与他人交往。依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查看答案
有一位A女士原来是一名工程师,有着令人羡幕的稳定收人。但她始终觉得这不是她喜欢的工作。该女士从小就喜欢做些手工饰品送给别人,大家都很喜爱。所以她就想在这方面创业。她从外面买回来300元的材料。自己设计,做了些款式时尚的手链和项链。然后她决定通过网上进行销售.她给作品拍了一些照片,然后选择了著名的网络交易网站—淘宝网。之所以选择这个网站,是因为她觉得这个网站人气旺,特别是女孩子多。果然,上网第二天,就有人买走了。这个网店刚成立了半年。生意忙得A女士就应接不过来了。于是她决定搞成品销售。她清楚这种C2C的网上竟争是非常激烈的,所以她确定的经营方针是款式一定要多样,且更新要快。她正好有个亲戚在首饰厂,经过联系建立了货源,卖成品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网店经营,诚信第一。淘宝网是这样:你的好评越多,就说明你的信誉就越高。你的货就越好卖。所以她坚持一条原则一只要顾客不满意,我就退货很多商家做不到这点。一次一位大学生买了一条价值200多元的手链,但戴上以后觉得不够满意。与她沟通后。她无条件地给她换了一个款式。这让对方很惊喜。因为对方知道淘宝网上很少有无质量问题给换货的。没过多久,A女士的行为就得到了回报,这位大学生又买了500元的首饰。而且只要是这位大学生的亲戚或朋友要买首饰,她都不遗余力地给他们推荐A女士的商品。就在她的生意不断上升时,一次她到香港旅游,面对琳琅满目的世界名品,她意识到必须要创造属于她自己商品的品牌,否则在产品日益同质化且竟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一个没有品牌的商品必然会被淹没,价值也会荡然无存。所以,她注册了自己的品牌,实现了从网店到品牌店的转变。经过6年的努力。如今A女士零售平台已经有四个。其中一个在香港,都是著名的网站。网络销售量达到200多万元,为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顾客提供2000多种款式的首饰。如今,她已经拥有了稳定的顾容和不断壮大的市场。下一步,她准备开展网下加盟计划。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创业道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市场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2015年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货款自货物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后6个月内支付。6月25日,甲公司将A产品运抵乙公司并通过验收。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尚未收回。经了解,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甲公司到期的货款。根据乙公司年末的财务状况,甲公司预计上述应收乙公司货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50万元。 (2)6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一套。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1月30日前提供B产品;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00万元,余款在B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时支付。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500万元款项。11月15日,甲公司发出B产品并运抵丙公司,丙公司对该产品进行验收,发现某些配件缺失。当日,甲公司同意在销售价格上给予2%的折让,并按照折让后的销售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支付了余款。甲公司生产该套B产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3)9月22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向每位员工发放本公司生产的D产品一件。甲公司共有员工500人,其中车间生产工人380人,车间管理人员80人,公司管理人员40人。9月28日,甲公司向员工发放D产品。D产品单位成本为3200元,单位销售价格为4600元。 (4)10月20日,甲公司与戊公司达成协议,以本公司生产的一批C产品及64万元银行存款换入戊公司一宗土地使用权。10月26日,甲公司将C产品运抵戊公司并向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银行存款64万元;戊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甲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公司换出C产品的成本为800万元,至2015年9月30日已计提跌价准备80万元,市场价格为8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该土地使用权自甲公司取得之日起尚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拟在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至12月31日,厂房尚未开工建造。 要求:(1)根据资料(1)至(3)所述的交易或事项,编制甲公司2015年相关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4)所述的交易或事项,判断其交易性质、说明理由,并编制甲公司2015年与该交易或事项相关会计分录。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