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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这一法条的理解,错误的是( )

A.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本质属性。
B. 在犯罪学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是犯罪。
C.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包含“应受处罚性”。
D.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当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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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有所下降,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大,刑事案件破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大幅度提升。2017年1~ 11月全国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同比下降15.6%,比2012年下降51.8%;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2012年下降43.8%。2017年全国命案新发案件数量下降9.7%,新发命案破案率高达98.8%,全国命案积案破案数上升95.1%,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每10万人发生命案0.81起 。传统侵犯财产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破案率得以提高。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传统盗抢骗案件167.2万起,新发案件破案率同比上升4.5%。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立案数、群众经济损失与破案数、查处违法犯罪人员数“双降双升”的态势。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3.7万起,同比下降6.1%,群众经济损失同比下降29.1%;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8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4.7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5.2%、50.77% 。根据上述材料,判断下列关于犯罪现象分析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这一统计属于对犯罪现象的定量分析。
B. 这一统计属于对犯罪现象的个体分析。
C. 这一统计属于对犯罪现象的定性分析。
D. 这一统计属于对犯罪现象的静态分析。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以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正确的有( )

A. 认罪认罚从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B. 认罪认罚从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C.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
D. 认罪认罚从宽与古典学派的犯罪学思想主张一致。

以下不属于犯罪人的特征的有( )

A. 精神与物质方面的畸形需求。
B. 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C. 将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作为人生信条。
D. 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习癖化。

48岁的陈贵平和81岁的父亲陈水兴相依为命,并在23岁时与其父一同出家,二人先后在福建省内多个寺庙修行。2008年间,陈贵平携同父亲,到将乐县安仁乡半岭村南华寺住庙修行,并常年照顾年老的父亲,父子二人日常相处融洽。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父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并经常生病。2018年底以来,其父身体每况愈下,多次表示要以死来解脱。2019年4月29日,其父的病情加重,大小便困难,至案发前数日,已无法进食和排便。同年5月7日凌晨,其父因多日病痛难忍,再次产生寻死念头,跪下恳求陈贵平想办法帮助其结束生命,并称如不相助就撞死在南华寺内。陈贵平迫于无奈,在经其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父载至废弃的崇泰寺,陈贵平将带来的汽油浇在包裹着其父的被子上,后离开现场,其父点火自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贵平应被害人的要求,帮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陈贵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陈贵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鉴于陈贵平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自幼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与被害人一同出家修行,后长期照顾年老患病的被害人,二人关系融洽,且系在被害人病痛难忍并强烈恳求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被害人自杀的行为,有别于其他的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陈贵平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陈贵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合案例,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陈贵平的犯罪行为经历了决意形成、犯罪准备、犯罪实施三个阶段。
B. 根据实证学派的观点,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不应当适用缓刑。
C. 在本案中,被害人陈水兴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因此属于被害人推动模式。
D. 法院认为陈贵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这里说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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