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向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所以该代销合同无效。 ()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A.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B. 2/3的合伙人提出退伙
C.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D.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