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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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除外。
A. 对
B. 错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场,由其进行见证。
A. 对
B. 错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 对
B. 错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主要的案卷材料、证据复印件移送人民法院。
A. 对
B.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