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银行与Y银行商定,由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具体办法是:
以A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5000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银行,收款人为Y银行。A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Y银行。Y银行随即按票面金额扣除6个月利息后,把余款划到A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账户上。汇票到期后,因A银行无力兑付到期汇票而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有效票据,A银行作为承兑人应予无条件兑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无效票据,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本案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一个主体,因此该汇票不是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显属法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Y银行对A银行的付款属什么性质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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