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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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书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机电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由A商向B商提供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型号Ⅰ的产品400箱,型号Ⅱ的产品200箱,但不久A商接到国外来证,却发现信用证中将两种型号的数量弄颠倒了,变成了型号Ⅰ的产品200箱,型号Ⅱ的产品400箱。请问A商如果按合同执行和按信用证执行各会遇到什么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开证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