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短期借款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起归还,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不采用预提方式,在实际支付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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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以EMAIL方式于2018年11月6日向英国伦敦某公司发一实盘,限11月10日复到有效,当天下午三点发现价格报错,比内部掌握价低30%,按照《公约》,则()
A. 因为发盘已经送达,这个实盘不可以撤销
B. 此发盘还可以撤回
C. 若受盘人未接受还可以撤销
如原发盘的装运期限为7月份,受盘人立即复电称:“接受,希望尽可能提前装运”,复电内容:()
A. 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不能构成接受。
B. 并未在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已构成接受。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8:50用电报向美国S公司发盘,11月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1月18日上午10:00同时接到S公司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此接受:()
A. 可以撤回
B. 不得撤回,必须与我某公司签约
C. 在我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撤回
按照《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对发盘的:()
A. 撤销
B. 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