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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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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问:王某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刘云是孤儿,其与顾洁于1987年离婚,两人所生之子刘强与顾洁一起生活。刘云则自1989年2月开始与谢玉倩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谢玉倩与刘云一起生活时,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吴俊(15岁)也一直跟他们一起生活,刘云自与谢玉倩同居后对吴俊十分喜爱,视同己出,一直抚养其长大。2001年10月刘云因病去世,留有各项个人财产价值6万元并未留有遗嘱。问:刘云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妻与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问:(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公民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子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子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到女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也不能从经济上扶助于、高,便仍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致使家中经济条件好转,两位老人也很高兴。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i985年10月于某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女乙认为,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李某未赡养于某,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自己被于某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院。(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2)遗产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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