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为什么?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年6月7日,张某表示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瓷器赠送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及交付,就生病住院,1998年6月10日,张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瓷器给其哥哥;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月17日,张某死亡,对如何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已经出嫁的女儿以及一个弟弟。问:
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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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