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发包人以种种借口延缓审计,审计单位因是发包人委托而单方面听从发包人意见,无视合同及条款等规定审计,承包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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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00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屋面工程为三年。该工程于2001年7月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未付清余款,乙方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保修金。甲方答辩,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保修期屋面工程不低于五年,该工程没有达到保修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答辩意见。问:这样处理合适吗
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某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BOT工程政府发文合同成立,承包人履行一半,政府发文合同终止,政府自己收回去干,造成承包人损失。如承包人是境外公司,可否向该公司的境内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