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4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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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问】 1.丙是否取得了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1月1日,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后来,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1月1日,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后来,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
……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