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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申请对甲企业进行了破产宣告,并指定李律师为其管理人。破产人甲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李律师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B. 甲企业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C. 如无特殊情况,李律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之日终止执行职务
D. 甲企业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其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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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在2007年初开始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甲企业申请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甲企业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A. 2007年3月5日,刘某作为甲企业破产的管理人要求甲企业的出资人乙缴纳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
B. 2007年4月2日,李某取回了原先临时租给甲企业的领导使用已到期而放在甲企业车库的车子
C.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丙企业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甲企业发运,甲企业尚未收到且未付清余款的,出卖人丙企业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D. 甲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甲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刘某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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