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请问:(1)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2)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县国税局在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第6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甲于3月1日寄信给乙,称如乙有冰箱出售,甲愿购买。该信于3月5日到达乙处。
乙遂于3月6日寄信给甲,称有冰箱出售,具体说明了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与地点、价格、交货日期等,并请甲于3月25日前答复。该信于3月10日到达甲处,甲于3月12日回复称,如乙愿意每台冰箱便宜100元,则甲愿买,并请乙于3月30日前回复。乙在3月16日收到来信后,觉得条件尚可,遂于3月18日寄信给甲,称同意甲的条件。但由于邮局投递错误,该信迟至4月5日才到达甲处。
3月20日,丙愿以更便宜的价格卖给甲同样的冰箱,甲表示同意,遂于3月21日发信给乙,称不再购买乙的冰箱。该信于3月25日到达乙处。
请问:
(1)甲3月1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乙3月6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甲3月12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4)乙3月18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5)甲3月21日信件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为什么?
(6)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