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 对
B. 错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案由审判员廖明、张强、代理审判员程士林组成合议庭,廖明担任审判长,夏莉莉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根据上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美国霍姆斯小组在一篇报告中最先提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
A. 对
B.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