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系国有投资企业,经过招投标,1999年9月11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00多万;2002年7月3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设备,单价、工期、违约责任均做了改变,是否有效?与原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处理本案依据哪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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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主体封顶,发包人认为工程已严重逾期,依据《合同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拒不退场作为侵权,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承包人退场,而承包人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提出工程款诉求,另案起诉,二案同时审理。请问:1.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应退场?2.解除合同的解除权通过法定程序规定行使后,是否须由法院来确认?3.承包人是否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提出
违章工程按质完工后,施工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某施工单位给私立学校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量的一部分后,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停工,施工单位已经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出。请问:1.结算资料送达到建设单位但签收人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代表,签收人为建设单位总部的工程部长,问这样的签收是否生效?2.业主收到结算后,但业主拖着不审价也不付款,通过法律手段需要20-30万元费用,不通过法律程序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业主认可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呢?若私立学校被
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优良或鲁班奖,否则给予罚款,有的罚款高达800万元。问:1.优良标准国家是否有规定?2.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3.国家对此有无相关规定?4.出现此种情形,施工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