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背书:指定某个特定的人为( )或记载有“( )”字样的背书。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在( )上,从收款人(第一背书人)起到最后背书人,各背书之间相互衔接没有( )。而这种连续,仅( )即可,即使有无效的背书(如伪造等),也无妨碍。
背书连续必须满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 );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 );最后( )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 )。
托收背书:背书记载“( )”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 )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 )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