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裕华建材厂与省第四建筑公司于2005年2月签订了一个购销预制板合同。其中规定的预制板全部由作为供方的建材厂生产。还规定:建材厂应当在本年10月底以前将预制板交付给作为需方的省四建,省四建则应当在接受交付之后的十天内向建材厂支付货款80万元,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一方不能交货和中途退货,都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材厂便开始生产预制板;但由于该厂经营管理混乱,以至于上级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初便责令其停产整顿,使其确实无法履行上述合同。同年8月18日,建材厂书面通知省四建,以本厂停产整顿,无力履行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上述合同。但省四建却坚持要求建材厂履行本合同。由于建材厂不履行合同,给省四建造成损失达70000元。省四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厂赔偿损失。
问:(1) 建材厂对这一购销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建材厂是否应当向省四建赔偿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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