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09年7月13日,洛阳市郊区某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协议,由旅行社组团,组织该校教师及家属赴山东青岛5日游,时间自7月16日起到7月21 日止。刘某作为该校教师,参加了这次旅游。旅行社还为他们投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8万元,旅游费每人700元中包含5.6元保险费。7月19日上午8时许,在从威海到烟台旅游途中,刘某在汽车上突然休克,被送到威海市佛顶山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肌缺血,由该校校长留下陪护,其余人员随团继续旅游。20日刘某又随团上峻山旅游。7月21日上午7时当旅行团从青岛返回,火车到达郑州终点站,刘某再次休克,经郑州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死亡实际支出费用6600元。7月22日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刘某死亡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是在刘某死亡之后7月21日投的保,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