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分析题】谷雪原系A县人,于1971年来到B县境内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该县郭村二组达成协议,由郭村二组给谷雪解决一处宅基地,谷雪以育苗赔偿费支付给该组2600元钱,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搞个体经营。1976年谷雪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证。1994年12月份,郭村二组组长认为,谷雪是外来户在这里一住就是二十多年,侵占了本村村民的利益,现应予收回。为收回该处宅基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二组村民,由王申带领,驾驶拖拉机,将谷雪经营的所有商品非法扣押,并把谷雪居住的房屋拆除。谷雪现住在亲戚家。谷雪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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