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 李凌与林红于2014年结婚,2015年生育一子李小明, 201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2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问:(1)从代理的种类来看,李凌和李小明属于哪种类型的代理?(2)法院拘传李凌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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