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公司承揽了一个合资企业的工程,工程价款为总价包死。当时建设单位招标时未包含二层商场的装修工程,我们在投标时也未将该部分的工程包含在内,后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强迫公司在总价中把二层商场的装修包含在内,后公司无奈将此内容写入合同。在施工中,建设单位又将该装修工程拿出另外发包。在结算时,非要将该部分工程从总价中拿出,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请问:业主擅自将二层商场的装修工程另外发包,是否构成违约?另外,该部分装修造价是否应从总价中拿出?怎样来确定这部分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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