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者经营的财产设立的担保,具有标的和担保范围的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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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人或者第三人不法损害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无权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人侵害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占有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返还抵押物。
A. 对
B. 错
抵(质)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就是说抵(质)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其标的物的分割或者部分灭失,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或清偿,对于抵押权没有影响。
A. 对
B. 错
所担保债权范围的特定,是指抵(质)押权只能为特定的债权而设定,“特定的债权”,只可以是现实已经存在的特定债权,不可以是将来必然发生且数额已经有所限定的特定债权。
A. 对
B. 错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A. 对
B.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