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手机生产、销售企业。近年来公司为了能够专注于核心技术的研发,将一部分手机零部件的生产制造业务外包给外部企业。这些外包业务的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由生产部门完成。 甲公司的手机零部件生产制造业务的外包方是由生产部门的经理王某推介的,并由王某与承包方乙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检查时,发现与乙公司的手机零部件外包合同价格明显的超出了一般市场价格,甚至承包方曾因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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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般纳税人, 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甲卷烟厂为增值税般纳税人, 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5 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 A 类卷烟 180 箱,销售额为 650 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 70%, 实际收到 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 B 类卷烟 80 箱,销售额为 380 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 300 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 万元。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5 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 A 类卷烟 180 箱,销售额为 650 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 70%, 实际收到 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 B 类卷烟 80 箱,销售额为 380 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 300 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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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的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8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0000万元、投资收益51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55000万尼0税金及附加4200万元、管埋费用5600万元、销售费用26000万元、财务费用2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11300万元。2019年2月甲企业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位于市区的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8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0000万元、投资收益51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55000万尼0税金及附加4200万元、管埋费用5600万元、销售费用26000万元、财务费用2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11300万元。2019年2月甲企业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温达公司是一家集服装设计、生产、代加工为一体的服装行业企业,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温达公司已经成为L市最大的服装加工生产企业。2015—2018年,连续四年荣登行业榜首。温达公司曾为客户专门研发防水面料,还成功注册了国家专利。其具有自主研发设计能力的服装品牌“爱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成为20~30岁年轻女性的首选。温达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生产经营体制,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