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 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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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我向外商出口某商品3000打,价格条件CIF,合同规定允许有5%溢短装幅度,我实装3000打,提单亦载明3000打。货低目的港后,买方即来函反映只收到2800打,并取得船公司短少证明,向我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述FOB、CFR、CIF和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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