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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高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讼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承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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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化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货款,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案情简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4日向C&R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一批棉花,C&R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6日收到该要约。次日上午,C&R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11月19日上午,利德有限责任公司收到C&R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通知。利德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于11月17日下午致电C&R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问: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2003年4月,韩国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西班牙W&A商行棉花若干。W&A商行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是美联银行西班牙分行,通知行为美联银行韩国分行,该信用证要求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保兑,同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将棉花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路装火车到某海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西班牙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美联银行韩国分行议付。9月1日,美联银行韩国分行向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美联银行韩国分行通知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单据的开证行美联银行西班牙分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1)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棉花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包的数量。故,美联银行西班牙分行要求美联银行韩国分行退回货款。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美联银行韩国分行称根据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本行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于2003年l1月15日,将全套单据退给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则向总行投诉。 试问:(1)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美联银行韩国分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D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装船。"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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