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混凝土的各种温差主要是为了防止温差过大引起混凝土产生裂缝;简要说明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温度的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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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2001年去世后,丙则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200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1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11年,杨某去世。201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二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1)如何认定丙为丁办理房产登记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2)谁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3)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2014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2015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2015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2015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所以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16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己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问: (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己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