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是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问:
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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