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指出“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定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对这段话理解最为确切的是()
A. 联邦政府权力不受制约
B. 中央政府权威得到保障
C.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而治
D. 各州政府有较大的自主权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的主要意义在于()
A. 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
B. 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取代了专制王权
C. 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范
D. 国王“统而不治”,成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有人说,17世纪末的英国国王开始被套上“紧箍咒”。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当选后应宣誓如下:“我郑重宣誓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对以上材料理解正确的是()
A. 在法律上英国议会权力逐渐凌驾于王权之上
B. 英国君主立宪制对美国联邦共和制影响巨大
C. 美国联邦共和制比英国君主立宪制更为优越
D. 美国总统无权批准或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
王某,男,某村村民,25岁。某日,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正在被询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而发病。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王某虽然在被讯问时突发精神病,但其在实施殴打周某行为时,尚处精神正常期,具备完全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属完全行为能力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B. 王某本来有精神病史,本次经鉴定为精神病发作,应当视为免责情形
C. 对王某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D. 鉴于王某精神病发作,因此对其可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是不予执行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