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总赔偿限额应为121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的数额。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次责,交强险总赔偿限额应为()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参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