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A. 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B. 如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不得再向受理该案
C. 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 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但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 如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不得再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继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