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概况]<br>浙江A市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建设工程设计为24层,建筑面积37704m2,工程总造价9791万元,属A市重点建设工程。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于1999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在《浙江日报》和((温州日报))上刊登了招标公告。公告发出后,有46家国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报名。经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筛选、考察后,有5家公司入围参加竞标。<br>2000年5月6口,由A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组织开标,浙江B建设工程集团中标,并交纳了600万元履约保证金。5月26日,B集团接到了由A市人民医院与负责招标管理的A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5月30日举行了由多位当地政府领导参加的隆重的奠基仪式。<br>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精心选择了自己的施工队伍与项目经理。该公司自1992年起就在温州市及A市进行工程施工,建设了十几项大型工程,工程优良率达到了85%以上。A市政府大院、A市商城等A市标志性建筑都出于这个公司之手,而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的A市商城,更是集中体现了该公司的实力。对于这个公司的建筑质量及施工能力,该市的城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说:“我们了解这一公司,如果将A市人民医院的工程交付给他们,他们是能够建好,并能够达到优良工程的。”然而,A市人民医院却迟迟不与B公司签订这项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2000年7月13日,A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还为此发了一份关于催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信函,函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送交有关单位备案。<br>谁料想,风云突变。2000年9月1日,B公司收到这样一份“通知书”,通知书中称:由于中标单位所承诺的项目经理吴甲至今仍然担任着广东省中山市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未能按照要求办妥与中山方面业主的解除手续。根据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经讨论决定取消浙江B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落款处盖着A市人民医院、A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和A市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大红印章。浙江B公司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经过多日准备与精心策划,终于按法律程序得到中标通知,竞被这样一纸文件宣告作废了。<br>时隔不久,在公开招标中未中标的浙江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却拿到了中标资格。A市人民医院和A市招标投标办有关领导表示,这是他们经调查讨论后几方面共同做出的决定。他们认为,如果项目经理吴甲不能按时到位,那么公司就是欺骗行为,所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取消了B公司的中标资格。对此,B公司负责此项目的负责人表示,以上述三方的名义取消该公司的中标是行政干预,体现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听取了院方单方面的意见和误导而做出的错误决定。在B公司中标后,讨论废止B公司的中标资格的会议,应有B公司参加。而现在的情况是,这一会议从未通知过B公司参加,剥夺了B公司为自己辩护的权利。B公司从来就承诺项目经理吴甲一定会按时到位,不存在所谓欺骗行为。<br>从废除B公司的通知书来看,招标人与A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理由是该公司项目经理吴甲不能按时到位。似乎如果吴甲按时到位了,人民医院方面就可以与B公司签合同了。但媒体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与这一表面原因却有相当大的差距。<br>从表面上看,吴甲能否按时到位成了这次取消中标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问题。A市人民医院与A市政府派人到广东中山市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B公司吴甲确实在该市承建着一些工程。但B公司为此出具了一份证明,称该市的一项工程已于2000年5月完工,另几项工程实际上是工程的一二期,其中一期已经完工,二期也基本完工。记者采访人民医院的有关领导时,他们表示了解到的情况不是如此,吴甲在该市的两个工程最晚的一项要到2001年6月才能完工。因此,吴甲根本不可能按期到位。<br>对此,B公司负责此项工程的负责人表示,吴甲在中山市承担的是一项四级工程,不过是一些小的别墅建设。最重要的是,A市人民医院与B公司一直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前,人民医院对吴甲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B公司还与医院方面意向性地提出了如何处理吴甲不到位或是到位后离开工程的处罚决定。其中双方都认可的是如果吴甲届时不在工程工地上,每天罚B公司一万元人民币;而且在中标后,总额达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理到位保证金已存入人民医院的账户。这名负责人表示,吴甲能否按时到位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如“吴甲不能按时到位,此合同无效”之类的条款。然而,在B公司与人民医院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仅以B公司项目经理“有可能不能百分之百的到位”为由,就取消了B公司的中标合同,是毫无道理,同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br>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了与B公司的项目经理吴甲相类同的另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B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紧接着另一家中标公司——c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潘乙也有同样的问题。记者了解到,C公司的项目经理潘乙当时担任着温州安澜大厦的项目副经理,同时还担任着红旗大厦的项目工程师的职务。在C公司被宣布中标后,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已解除了潘乙在那两处工地的职务,可以全身心投入A市人民医院的建筑工程。<br>你对本案例有何看法?


问答题

某建设工程是外资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br>当工程施工至第5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br>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3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br>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1层抹灰延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br>为此,承包商于10月18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如下。<br>1.工期索赔<br>(1)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br>(2)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br>(3)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3天。<br>总计请求展延工程:20天。<br>2.费用索赔<br>(1)窝工机械设备费如下。<br>1台塔吊:14×234=3276(元)<br>1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br>1台砂浆搅拌机:6×24=144(元)<br>小计:4190元<br>(2)窝工人工费如下。<br>支模:9873.50(元)<br>砌砖:30×20.15×3=1813.50(元)<br>抹灰:35×20.15×3=2115.75(元)<br>小计:13802.75元<br>(3)保函费延期补偿:490元<br>(4)管理费增加:18066.25元<br>(5)利润损失:(4190+13802.75+490+18066.25)×5%=1827.45(元)<br>经济索赔合计:38376.45元<br>问题:<br>(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br>(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算;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算;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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