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8年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为4200万元,自2×18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20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20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20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21年5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21年7月和2×22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
A. 作为2×21年事项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计入2×21年财务报表
B. 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追溯调整2×20年财务报表
C. 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追溯重述2×20年财务报表
D. 作为新发生事项,将需支付的担保款分别计入2×21年和2×22年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