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红光粮油公司与正东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东储运公司为红光粮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正东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的存货要求。同年7月8日,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正东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不足1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正东储运公司接到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红光粮油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元。"红光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正东储运公司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请求责令红光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正东储运公司可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有()。
A. 向红光粮油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 向正东储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向正东储运公司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D. 向红光粮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