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职工与老板对加薪一事的讨价还价。该企业工会2012年2月初号召各车间工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各车间、办公室等一线选出5名职工代表,并负责收集个人对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意见。2月16日,5名职工代表将职工的意见集中后,向企业方发出要约。2月22日,企业方从董事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选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副总、人力资源部长等5名企业方代表,向职工方应约,答应如期开始首轮工资协商,并邀请县总工会代表出席。 3月17日14时,企业劳资双方来到会议室,面对面坐在椭圆桌旁,对工资问题展开协商;首席职工代表:“物价涨了,别的单位工资涨了,我们单位也该涨。”董事长:“职工工资年年涨,今年已增加了‘超产奖’,你们已经比其他单位挣得多了,还怎么涨?”职工代表2:“职工的工资是年年涨,但我们认为涨幅还不够,应多涨点儿。”总经理接茬问:“你们认为涨多少才够?”职工代表3急了,张口便说:“平均每月给职工涨30~150元!”分管生产额的副总不紧不慢地说:“说说你的理由,凭什么要涨工资,考虑过企业的发吗?” 职工代表4大声说:“正是考虑到企业的发展,我们才要求涨的。去年企业增收了几百万,这是职工劳动换来的,不能全部纳入老总们的腰包,应该给职工发一点儿。要不,职工不是太寒心了吗?”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在涨多少问题上僵持不下。县总工会主席见状,又站起来插话:“我看双方都让一步,董事长,把增长的起点定到50元,企业能承受不?” “全厂710名职工,今年新进厂的有50名,进厂两年的有300名„„”总经理小声算了算,然后对董事长说:“这样企业每年约多拿出40多万元,我看还可以。”董事长接茬说:“那行吧,就看职工方同不同意啦?”见其他代表点头,首席职工代表说:“行,拟草案吧,只要职代会通过就行,否则,咱们继续谈。” 该协商结果最终获职工代表全体同意,企业决定增加工人年限工资。 案例中董事长与首席职工代表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问答题

    申诉人:王某、男、汉族,某建筑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建筑公司。 1998年4月,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在财务科工作,月工资1600元。从2000年3月开始,某建筑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5月,该公司按照最低缴纳基数300元为申诉人补缴了养老保险费。2002年6月8日,王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便没有再到单位上班。申诉人诉称: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某建筑公司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被诉人辩称:申诉人申请辞职未经批准即行离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建筑公司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构成《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单位的义务,要求辞职的申请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这种情形之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是否构成“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拒绝依法缴纳”应以存在“拒绝”的客观情况为条件,即经有关部门依法催缴单位仍不缴纳的,方可视为“拒绝“。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应当明知在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只要没有依法履行,就是拒绝依法缴纳。 关于要求辞职的申请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通知”单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动者负有此法定义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辞职申请只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通知”。第二种观点认为,辞职作为一种通常做法,包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通知”。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均未规定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单位不应支付;一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省政府《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应当如何重视用工管理中的社会保险事务?


    问答题

    申诉人:王某、男、汉族,某建筑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建筑公司。 1998年4月,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在财务科工作,月工资1600元。从2000年3月开始,某建筑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5月,该公司按照最低缴纳基数300元为申诉人补缴了养老保险费。2002年6月8日,王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便没有再到单位上班。申诉人诉称: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某建筑公司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被诉人辩称:申诉人申请辞职未经批准即行离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建筑公司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构成《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单位的义务,要求辞职的申请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这种情形之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是否构成“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拒绝依法缴纳”应以存在“拒绝”的客观情况为条件,即经有关部门依法催缴单位仍不缴纳的,方可视为“拒绝“。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应当明知在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只要没有依法履行,就是拒绝依法缴纳。 关于要求辞职的申请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通知”单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动者负有此法定义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辞职申请只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通知”。第二种观点认为,辞职作为一种通常做法,包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通知”。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均未规定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单位不应支付;一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省政府《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生劳动争议时应遵循怎样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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