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五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五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甲因乙末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C.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 如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二零零九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