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B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改善办公环境,决定购置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便与C市乐居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地为C市D区)。合同签订后,乐居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货上门。B区工商局验货时发现该批家具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乐居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B区工商局当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对乐居家具公司作出了没收该批家具,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乐居家具公司于次日即向A市工商局申请复议,A市工商局经复议认为乐居家具公司在该案中非法经营额仅3万元,B区工商局对其处15万元罚款过重,决定变更罚款为10万元(A市工商局住址为该市E区)。本案中,复议机关若要撤销B区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理由可以有()
A. 违反法律规定不当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B. 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C. 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D. 因合同纠纷而实施行政处罚,属假公济私的行为
E. 对乐居家具公司处罚款15万元,明显超出法定量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