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借款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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