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这两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5家分支机构,诈骗分子以金钱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和贴现方式骗取银行资金2.58亿元,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银监会责成有关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家锻行共处理工作人员35名,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和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李晓燕、杨红霞、陆世勤、石世芳、黄学良等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银监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移送司法机关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取消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终身和lO年、8年、5年的决定。银监台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吸取上述案件教训,分析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查处本案体现了法律授予银监会的何种职权?除本案体现的职权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哪些?


问答题

2006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 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


问答题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A建行支行,由该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证书。约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为乙企业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请承兑的还款之担保,A建行支行有权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该保证书约定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为乙企业共承兑798万元。2001年9月至12月间,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为乙企业汇票金额总计798万元提供担保,若乙企业不能按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承兑到期,乙企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A建行支行直接从甲公司的存款内扣划了798万元。因乙企业一直未偿还该笔欠款及利息,甲公司与2002年10月17日起诉,要求判令乙企业偿还798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丙公司对上述欠款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企业偿还甲公司798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为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甲公司主张权利并实现了担保债权,应视为向全体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保证并非共同保证。 甲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保证是否为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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