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A.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C.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D.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F. "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