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A. 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B. 对饲养、收购、屠宰和贮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C. 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
D. 畜禽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E. 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F.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