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国外某公司向我某粮油进出口公司询购大豆1000公吨,双方几经还盘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我国东北地区是大豆的主产区,一般出口公司都以此为货源基地,所以业务人员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东北大豆。”可是在临近履约时,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大豆欠收,货源紧张。业务人员紧急从其他产地征购,终于按时交货。但外商却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我方要么提供东北大豆,要么降价,否则将取消合同并提出索赔。请问,外商的要求合理吗?作为业务人员,你将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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