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原告:红星摩托车销售行被告:某摩托车生产厂案情:2006年11月,红星摩托车销售行(以下简称“摩托行”)与某摩托车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摩托行向生产厂家订购某种型号的两轮摩托200辆,货款为120万元,摩托行向厂家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摩托行在货到后10日内支付其余的货款100万元。临近春节,摩托车销售形势趋好且另一销售公司开出较好的价格,该摩托车生产厂家就将此批货物予以调卖,但对摩托行称货源紧张,要求迟延履行。摩托行在得知该生产厂家要求迟延履行的内情后,认为错过了销售旺季,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摩托行遂以摩托生产厂家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该生产厂家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在诉讼中,摩托车生产厂家同意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问:原告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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