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原告:某县农机公司被告:某拖拉机厂案情:1999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拖拉机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1.2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约定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支付违4%的约金。合同约定后,被告积极生产,在交货期限到来前两日全部组装完毕。1999年11月10日,被告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某农贸商行,因两年前被告与此农贸商行的交易中欠其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故强行扣下此50辆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被告与农贸商行多次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欠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1999年11月20日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日。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县化肥厂及某市农业局以1.6万元每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并约定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如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厂延期交货,农机厂收到化肥厂及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分别支付5万元违约金,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金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因农贸商行的行为导致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及农业局签订的合同因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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