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付某系《女性大世界》期刊社编辑,职责为采编、约稿。其任职期间与章某签订合同。合同载明:甲方章某,乙方《女性大世界》,代理人付某。双方约定:章某向期刊社提供埃及风光照30张,拟发表于《女性大世界》2002年4期,并注明作者姓名,2002年5月前归还所有照片,并支付费用(每张照片80元),如照片有损或遗失,每张照片赔偿5000元。该合同由章某、付某签名,但未加盖期刊社公章。2002年5月,付某在退还章某照片时,为其出具了作品被损环证据:2002年4月《女性大世界》所用埃及照片均被印刷厂损环。2004年2月,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期刊社履行合同约定,支付照片损坏赔偿金。被告期刊社辩称,章某与付某签订的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付某没有代理其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问题:付某在没有代理权而假借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哪种情形?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期刊社的辩护理由能否成立?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某县农机公司被告:某拖拉机厂案情:1999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拖拉机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1.2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约定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支付违4%的约金。合同约定后,被告积极生产,在交货期限到来前两日全部组装完毕。1999年11月10日,被告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某农贸商行,因两年前被告与此农贸商行的交易中欠其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故强行扣下此50辆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被告与农贸商行多次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欠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1999年11月20日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日。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县化肥厂及某市农业局以1.6万元每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并约定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如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厂延期交货,农机厂收到化肥厂及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分别支付5万元违约金,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金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因农贸商行的行为导致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及农业局签订的合同因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原告:红星摩托车销售行被告:某摩托车生产厂案情:2006年11月,红星摩托车销售行(以下简称“摩托行”)与某摩托车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摩托行向生产厂家订购某种型号的两轮摩托200辆,货款为120万元,摩托行向厂家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摩托行在货到后10日内支付其余的货款100万元。临近春节,摩托车销售形势趋好且另一销售公司开出较好的价格,该摩托车生产厂家就将此批货物予以调卖,但对摩托行称货源紧张,要求迟延履行。摩托行在得知该生产厂家要求迟延履行的内情后,认为错过了销售旺季,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摩托行遂以摩托生产厂家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该生产厂家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在诉讼中,摩托车生产厂家同意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问:原告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