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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县农机公司被告:某拖拉机厂案情:1999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拖拉机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1.2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约定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支付违4%的约金。合同约定后,被告积极生产,在交货期限到来前两日全部组装完毕。1999年11月10日,被告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某农贸商行,因两年前被告与此农贸商行的交易中欠其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故强行扣下此50辆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被告与农贸商行多次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欠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1999年11月20日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日。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县化肥厂及某市农业局以1.6万元每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并约定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如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厂延期交货,农机厂收到化肥厂及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分别支付5万元违约金,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金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因农贸商行的行为导致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及农业局签订的合同因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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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红星摩托车销售行被告:某摩托车生产厂案情:2006年11月,红星摩托车销售行(以下简称“摩托行”)与某摩托车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摩托行向生产厂家订购某种型号的两轮摩托200辆,货款为120万元,摩托行向厂家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摩托行在货到后10日内支付其余的货款100万元。临近春节,摩托车销售形势趋好且另一销售公司开出较好的价格,该摩托车生产厂家就将此批货物予以调卖,但对摩托行称货源紧张,要求迟延履行。摩托行在得知该生产厂家要求迟延履行的内情后,认为错过了销售旺季,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摩托行遂以摩托生产厂家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该生产厂家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在诉讼中,摩托车生产厂家同意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问:原告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公共关系协调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内容是( )。

A. 利益协调
B. 态度协调
C. 行为协调
D. 情感协调

公共关系工作,不仅要依靠公关专门机构和专职公关人员的努力,还有赖于组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关心与参与。这说明公共关系要遵循的原则是()。

A. 平等互利
B. 整体一致
C. 全员公关

有“公共关系之父”之称的是( )。

A. 费尼斯·巴纳姆
B. 艾维·李
C. 爱德华·伯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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