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而将工程所涉房屋抵押给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承包人,致使本工程承包人无法实现权利。请问:发包人与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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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审定是否有时间期限
承发包双方发生争议并导致诉讼,承包方诉因发包方不按约支付进度款而要求解除合同,发包方亦诉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也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均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请问:1.承发双方是否可以对方不按约支付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2.双方都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此时是否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我认为只有在判决生效时才能判定合同是否解除,有没有道理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系因施工单位拒不向建设方提交竣工资料所致,但该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该批准能否构成对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的抗辩?我的理解是:因投入使用造成又修复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而主体结构类的质量缺陷仍由施工方负责。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