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证规定适用《UCP600》统一惯例,信用证中对转船及分批装运都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能分批装运
A. 对
B. 错
汇票经背书后,是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背书人,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A. 对
B. 错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同中乐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达,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请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