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内容回答下列各题, 某物业公司现有员工380人,平均年龄30岁。该物业通过数据调查一数据分析与运用一数据整理,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位统计。统计结果:管理人员中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的共46人,本科学历的占26%,专科学历的占24%;技工100%持证上岗。 该物业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位统计的过程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写出正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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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我国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从中央到地方,从学界的民间,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重视文化建设,文化软实力和精神家园的概念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广泛使用和空前普及,文化产业、文化体制改革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人关注。 请联系实际,谈一谈如何做大做强特色文化产业,不断增创文化产业新优势。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1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 (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3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11年3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12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1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甲公司还故意隐瞒将9 9-楼的部分回迁房对外销售了10套的事实。2013年2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贷款。2013年3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3年8月10日,B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 2013年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 (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原合同,向其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郭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 (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3年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4年5月仍未能办理。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12年2月1日和5月1日的两次开盘中哪些行为不合法?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5)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贾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郭某所遇到的情况其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所遇到的情况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是上海-家糖果企业,企业规模在国内属于中上。自2004年以来,该公司新推出“S品牌”,-炮打响,市场销量快速上升。2009年2月,有媒体报道A省工商局曝光由甲公司旗下分公司——周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S品牌”低聚异麦芽糖型无蔗糖巧克力(代可可脂)安赛蜜含量不合格-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公开资料显示,安赛蜜是-种食品添加剂,类似于糖精,能够增加食品甜味,没有营养,口感好,无热量。如果短时间内大量食用,会引起血小板减少导致急性大出血。我国2008年6月实施的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不允许添加安赛蜜。 但该公司以沉默对待此事,希望随着时间推移而慢慢平息此事。但事与愿违,由于临近3·15消费者权益日,该事件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 3月,甲公司-位副总在正式场合向媒体否认公司存在此类事件,向公众明确表示公司-贯坚持质量第-,安全第-,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上。并对A省工商局表达了强烈不满。A省工商局随后召开了媒体见面会,并在会上出示了相关部门的权威检测报告,经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对该公司管理者如此忽视消费者安全的行为义愤填膺,再次将甲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 迫于舆论形势压力,该公司于3月底向媒体发表声明,承认由于公司管理滞后,工作人员在不懂得相关知识的情况下误领了安赛蜜这个食品添加荆原料,导致某-批次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目前公司正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宣称之前表示公司不存在此事的该名副总不了解此事,因此才会有此误解。 甲公司发来的声明称,由于该公司周口分公司在执行国家标准更新过程中管理上的滞后,导致其在生产无蔗糖巧克力过程中未及时按照新标准(2008年6月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更新配方丁艺.而是沿用了l996年的标准.导致其巾-个车间所生产的少批量无蔗糖代脂巧克力产品按照国家新标准被检测不合格。此次该公司巧克力被检不合格的原因就是产品中含有安赛蜜。 按照新标准规定,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不允许添加安赛蜜。甲公司总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果冻等产品是允许添加安赛蜜的,因此,公司库房中存有这种添加剂,此次问题是因为工作人员误领了安赛蜜这个食品添加剂原料。 “企业对这次标准执行上所产生的失误表示歉意!”甲公司方面在声明中表示。针对巧克力制品,不论是否对消费者存在潜在的食用不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甲公司已经开始对该产品进行批号追溯、锁定销售区域。并积极予以市场召回。 资料显示,甲公司目前在周口、沈阳、咸阳、无锡、漳州、郑州等地建立8个核心企业及10多个合作型企业。 根据相关知情人透露,实际上该公司除了此次的“安塞蜜”事件外,类似的问题屡次出现。已经被多次勒令停产整顿。但该公司通过“请客送礼”等公关手段屡次涉险而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公司并未从中吸取教训.“摆平”相关部门之后,除了将相关责任人扣发奖金的处罚外,没有从消除内控隐患的角度思考问题.最终导致被媒体曝光。此外,生产原料中可能会含有哪些有害物质.原料提供者添加这些物质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食用这些物质的后果严重性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甲公司的内部控制都是针对常规事项进行设计的(如糖果的成分是否达标等).而对例外事项(如误加安赛蜜)则重视不足。 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控制措施提供了应用指引,列举该应用指引中提及的存货保管制度中存货检查应重点关注的事项(至少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