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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2013年12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00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10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20%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未收款)。经核查,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公司经营以旧换新业务,12月31日销售W产品2件,单价为23.4万元(含税价格),单位销售成本为16万元;同时收回2件同类旧商品,每件回收价为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收到扣除旧商品的款项存入银行。(4)12月15日,与E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于维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E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60万元(均为修理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于E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58.5万元(含增值税税额)。(5)12月25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甲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60万元。商品已运往F公司。假定发出商品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6)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G公司预付的款项50万元,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商品的20%。经核查,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退货款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5)小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时确认的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分别是()元。

A. 2306000,306000
B. 2340000,340000
C. 2106000,306000
D. 2140000,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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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澜先生是什么时候担任四川大学校长?()

A. 1924
B. 1925
C. 1926
D. 1927

低压电流互感器,至少每()年轮换或现场检验一次。

A. 5
B. 10
C. 15
D. 20

某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为1000㎡。施工中由于涉及变更调整为1200㎡。该分项工程招标控制价单价为300元/㎡。投标报价单价为360元/㎡。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为()元。

A. 420000
B. 429000
C. 431250
D. 432000

材料一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并且在中央地方设置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止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三长制”的基础上,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材料二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以上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近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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